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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楚雄州科学技术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2016-10-17 02:24:11

  • 各科室:
       《楚雄州科学技术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楚雄州科学技术局
                          2015年2月17日
     
     
     
     
     
     
     
    楚雄州科学技术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   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楚雄州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楚发〔2014〕5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州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楚办字〔2014〕27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州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楚办字〔2014〕42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楚办发〔2014〕7号)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局内设科室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本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本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本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纪检监察室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四条  切实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本局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加强预算管理,坚持依法理财、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原则,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确保重点支出需要。
       第六条  经费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
       第七条  支出项目实行先审批后使用制度。需要支出费用时,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局长审批,对未经审批发生的费用不予核销。重大支出项目,由局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出差办事或经批准购买公用物品时,先由个人公务卡垫支,报账后由财务将款转至个人公务卡上。特殊情况确需借支现金办理公务的,须经局长批准,办理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核销。经费核销必须经局长、财务负责人、经手人签字。
     
    第三章  出差及费用报销
       第九条  出差审批制度
       干部职工出差(包括外出开会、学习、考察、调研、开展服务活动),实行先审批后出差,未经审批出差视为旷工。
       审批依据:本局印发的会议、调研、培训通知,会议纪要,局长批示的会议、培训、调研通知,考察方案等。
       审批程序:出差人员须在出差前填写《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外出批准单》,付审批依据报办公室主任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局长审批。
       第十条  出差报告制度
       出差之前,实行报告制度。副处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科长(主任)报告局长,其他人员报告分管领导,同时所有人员出差需报办公室主任知晓。
       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向局长请示同意。未经请示擅自延长出差时间的,视为旷工,并不予报销延长时间差旅费。
       第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制度
       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完整的出差凭证(含出差审批依据、《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外出批准单》、机票、车票、船票、过路费发票、住宿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住宿费、机票支出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差旅费审签按以下程序进行:局长出差的差旅费由随行驾驶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财务人员对报销标准、报销凭证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后报局长审签;其他人员出差的差旅费由随行驾驶员填写(未乘坐单位车辆的由本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后,先交由财务人员对报销标准、报销凭证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再交办公室领导审核,最后报局长审签。
       差旅费填报实行一事一填,必须写清楚出差事由,按次单列填写报销,不得多次填报一单。差旅费报销所附单据必须有有效印章。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出差廉洁制度
       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不必要基层领导陪同的,一律不得要求基层领导陪同。调研前,要拟定调研提纲,明确调研目标,真正使调研出成果、出成效。凡通过电话、邮件可以了解的情况,一律不得再到基层搞重复调研,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干部职工到州内基层开展公务活动(包括下乡、调研、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等),因工作需要确需就餐的,原则上应该在基层单位内部食堂就餐并按规定主动交纳伙食费。住宿费用自行结清。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
       严格执行省、州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因公出国(境)。因公需要出国的,要严格按要求报批。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楚办字〔2014〕42号)执行。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四条  接待原则
       先审批后接待,定点接待;反对铺张浪费,厉行勤俭节约;热情、周到、安全、节俭,服务全州科技工作发展;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经济的消费观念。
       第十五条  接待范围
       上级有关部门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需要安排食宿的人员;州外到我局考察、学习需要安排食宿的人员;州内工作人员来我局办理公务需要安排食宿的人员。
       第十六条  报批程序
       接待科室持所接待单位的公函,或者电话通知记录到办公室填写《楚雄州科技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楚雄州科技局公务接待审批单》填写完毕后,由办公室根据所接待单位的级别及人数,提出接待意见,并由接待科室送呈局长审批。(注:公务接待清单后必需附所接待单位的公函,或者电话通知记录)。
       局长同意后,由接待科室将《楚雄州科技局公务接待审批单》交回办公室,办公室按要求安排接待。接待工作结束后,办公室要认真填写《楚雄州科技局公务接待批准报销单》、《楚雄州公务接待任务清单》(就餐的需附菜单,住宿的需附住宿清单),报局长审签后,交财务室审核报销。未经局长同意,办公室一律不安排接待。
       接待科室如果不在定点接待地点就餐或住宿的,必须先报请局长同意,并持有所接待单位的公函,或者电话通知记录到办公室填写《楚雄州科技局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局长审批。接待工作结束后,接待科室要认真填写《楚雄州科技局公务接待批准报销单》、《楚雄州公务接待任务清单》(需附就餐发票,菜单),报局长审签后,交财务室审核报账。
       属州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统筹负责的公务接待,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按程序请示报批。
       第十七条  接待要求
       公务接待尽量合并乘车,轻车简从,减少随行车辆,简化接待礼仪。
       住宿:安排在定点宾馆酒店,接待住房不超过相应的标准。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单间,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房间内一律不摆放鲜花、香烟、水果等物品,不增配高档生活用品。接待对象应主动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住宿发票等按规定报销。
       用餐:公务接待用餐要充分体现地方特色,以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安排在开设有自助餐的宾馆酒店的公务接待,不再单独安排桌餐。公务接待所需酒、饮料以本地产品为主,公务接待中不准用公款购买香烟。午餐不饮酒、晚餐不劝酒,不得安排唱敬酒歌,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娱乐场所,禁止铺张浪费。
       坚持定点接待、对口接待、减少陪同的原则。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陪同人员根据工作业务联系情况由局领导和对口科室陪同,其中接待省科技厅及省级以上单位领导,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对口科室负责人参陪;接待外州市或友好单位领导,由对口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参陪;各县市领导、州级部门来我局事需要安排接待的,由对口分管领导及有关科室人员参陪。
       第十八条  接待标准
       接待县市来人,按人均60元/餐(正餐)标准执行。接待上级处级及以下人员按每人80元/餐(正餐)标准执行。接待厅级以上领导按每人90元/餐(正餐)的标准执行。
       凡超过标准的费用由参加陪同接待人员自行分摊。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接待方案,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提升接待规格。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违反规定的请吃、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安排到营业性场所进行娱乐消费、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实行接待费用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不得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接待费用报销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消费清单。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二条  每年1月31日前由财务汇总上一年度公务接待情况,由局长审签后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楚雄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格按规定年限更新公务用车,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统一粘贴公务用车标识,接受社会监督。局长为实行公务用车标识管理第一责任人,办公室负责人为实行公务用车标识管理具体责任人。凡不按规定粘贴标识、故意遮挡、擅自撕毁标识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车辆严格实行定车定员驾驶、维护和保养,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主要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其他人员用车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
       实行轮班制度。除主要领导和特殊情况外,局领导公务用车每两个月轮换一次。除路况原因外,不得挑选车辆和驾驶员。
       用车人员要合理安排时间,不得要求驾驶员违规超速行驶。公务出差期间,不得绕道办私事或延时游玩。
       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不得外借,不得公车私用。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休闲娱乐、接送孩子上学、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实行法定节假日公务用车封存停驶制度。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特殊工作需要外,其余车辆一律封存停驶。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的,须报告局长批准。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采购管理
       在当年州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的中标保险公司中选择价格优惠、服务质量好的保险公司投保。
       按州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投保的险种购买保险。险种主要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以当年州政府办通知为准)。需在上述统一投保险种之外增加保险险种的,由办公室提出投保险种建议,提交局办公会讨论同意后购买,与选择的承保保险公司另行签署协议或合同。
       与所选择的承保保险公司按照经州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的《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险种及缴费确认表》中明确的险种及具体承付保险费标准签订《楚雄州州级党委机关事业单位公车投保承保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承保保险公司将双方签署的《确认书》(四联)送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核。
       编制内公务用车保险费由州财政局直接拨付承保保险公司。财政不负责养车费用的州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外车辆仍按照以上程序和办法选择中标保险公司投保,费用由单位直接支付承保保险公司。
       第二十五条  加油管理
       实行定点加油。加油卡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请假时报请办公室主任临时安排专人管理。
       加油时间和方式。油卡由驾驶员保管,每次加油需有加油小票,需在小票上注明行车里程和加油数额。凡是没有加油小票及标注相关信息的加油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由局财务室一个季度公布一次车辆油耗情况。
       第二十六条  车辆维修管理
       实行定点维修制度。根据本局实际情况,本着既方便快捷,又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在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车中标维修企业中选择合适的维修企业作为定点维修单位。
       成立州科技局公务用车维修鉴定小组,负责公务用车的维修鉴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修理行为,控制维修成本,保障公车用车维修质量。公务用车维修鉴定小组成员由委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及驾驶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驾驶员组成。
       先审批后维修。公务用车出现故障时,先由定点维修企业进行检查,提出维修建议,由驾驶员填写《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委托维修单》,分项注明预算金额后交局办公室,正常保养维护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大额维修项目经局长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行车途中突然出现机械故障或急需维修才能驾驶时,必须先报办公室同意后方可送修。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管理
       对公务用车驾驶员开展经常性学习教育,强化监督管理。
       驾驶员要做到熟练驾驶、安全驾驶、节能降耗,认真钻研维修、维护、保养业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保证按时出车,按时参加年度车辆检审,做到安全、准时、保密、整洁。“三证”随身携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行车结束后车辆一律停放在单位院内或指定车库,不得随意停放,并上好防盗锁。
       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严禁公务用车安装号牌翻牌器,公务用车行驶过程中严禁遮挡、污损号牌或将号牌摘下。严禁驾驶员将公务车辆交由领导或他人驾驶。
       驾驶员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出车。未经同意擅自出车,按违反工作纪律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驾驶员因公休或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将车辆及钥匙交回办公室统一管理,不得私用。驾驶员无外出任务时,必须到单位按时上下班。
       驾驶员须遵章守纪,服从工作安排,圆满完成任务。全年无安全事故发生的,参照路码里程表,每公里给予0.05元安全奖,年底兑现。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会议分类:州级会议分为四类,一类会议包括州党代会、州人代会、州政协会,州委和州政府联合召开的劳动模范暨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二类会议包括州委全会、州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议、州人大常委会议、州政府全会、州政协常委会等。三类会议是经州委或者州政府批准、以州委或者州政府名义召开由部门组织的全州性工作会议。四类会议是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以及由州级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州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的内设机构召开,县市对口部门或者州级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中的有关人员参加的业务性工作会议。
       第二十九条  由办公室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三类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州级会议管理联系会议审核。政府部门由州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对口联系。需要临时召开的三类会议,应提前报州级会议管理联系会议审批后召开。  
       第三十条  大力精简压缩会议。严格执行“无会月”制度,非紧急情况下,每年5月、8月不得召开全州性会议。
       坚持会议“三个一”原则。三类会议原则上一个会议只安排一位州级领导讲话,讲话时间不超过一小时。四类会议一律不得邀请分管领导和联系领导出席、讲话。已印发会议材料的,会后原则上不得再发同样内容的材料;会后要印发的,会上就不作印发。
       大力压缩会议。严格控制会议次数、时间和规模。会议应力求精简,注重实效,可开可不开的尽量不开,可合可分的尽量合并开,可大可小的尽量开小会,可长可短的尽量开短会。严格控制邀请县市科技局领导参加会议。凡需邀请县市科技局领导参加的会议需报局长批准。各类会议必须主题明确,准备充分,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会议质量。
       三类会议会期控制在1.5天以内(含报到时间),参会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控制在1天以内。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倡导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化技术手段部署工作、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除召开现场会以外,参会人员以在楚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楚雄市以外地区召开。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勤俭办会,杜绝奢侈浪费。所有会议不发放纪念品,不发资料袋、笔记本。不得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费用。会场不摆放鲜花、植物。四类会议一般不悬挂布标。
       第三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上限)如下:三类会议按每人每天计,住宿费10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40元,合计270元。楚雄市城区范围内参会人员不安排住宿,按每人每天90元核定会议费。四类会议按照不高于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自行确定。
       在楚雄市召开的会议,楚雄市城区范围内参会人员不安排食宿。参会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对不安排食宿的参会人员给予适当的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一类会议每人每天补助8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补助6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补助50元,伙食补助直接发给个人。四类会议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类会议费实行总额包干,由州财政局按照每年州级会议管理联系会议批准的会议计划和会议费标准测算会议经费,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单独下达包干使用,结余部分可用于改善办公条件或补充公用经费不足,不冲减下年度包干指标。四类会议的会议费从单位年初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州财政不单独安排经费。
       第三十二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严格控制会议经费。财务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包括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会期产生的费用)的经费不予报销。不得报销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不得报销参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费原则上由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年初已列入预算的会议费,因会议取消或延迟至次年召开的,其会议费预算在财政年度终了前追减。
       第三十三条  所有会议必须先制定会议方案和预算,报局长审核批准后,才可安排召开。
       第三十四条  由财务对召开的会议进行统计(包括会议名称、召开时间、会期、会议地点、参会人数、会议费用)。办公室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经局度审核后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由办公室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州级会议管理联系会议办公室。
     
    第七章  文件简报
       第三十五条  局机关行文必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注重实效。一些简短告知性事项,可用电话、电子邮件、协同办公系统平台、短信通知和传送的,不印发文件。本系统内部召开的业务性会议的会议、培训通知,一般业务安排通知和无贯彻意见的转发文件等,以便笺形式通过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或电子邮件方式下发,不印发文件。对上级文件没有贯彻意见而必须转发的,可用翻印形式转发。对要求下级上报的材料、统计报表等,应给下级单位预留出较为充裕的操作时间。情况紧急时,应予以解释说明。
      对下部署工作的文件,除各县市科技局、开发区经贸局外,不抄送其他单位。发给各科室的局发文件(涉密文件除外),一般通过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或者QQ科技群发文,减少纸质文件印发数量。
       第三十六条  起草文件和讲话稿,要做到重点突出、准确精练。要注重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语言平实、意尽文止、条理清晰、文字精练,力戒长、空、泛,提倡短、实、新,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不草拟无实质性内容的文件和讲话稿。
       建立健全协调会签制度。对主办科室起草文件涉及到其他科室职责范围内事务的要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发文。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时,要严格掌握政策,认真把关,防止自相矛盾。
       第三十七条  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总结、汇报材料必须由主任审签。上报的公文不得多头主送。报送州委、州政府和州级领导的简报只保留1种,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得越级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的致辞,一般不超过1000字。向州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总结、汇报材料等,一般不超过3000字。
     
    第八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本局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人数、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七)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不纠正、不查处、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制度、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